交警快讯司机醉驾被查副驾驶也被刑拘

年5月5日14时45分许,故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东大线东大洼农业园区路段开展查处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动中,发现驾驶小型汽车(车号为:冀T***87)由东向西行至检查点的驾驶人有酒驾嫌疑,遂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驾驶人胡某冬推诿不配合检测,车主侯某东下车后也借着酒劲推搡执勤民警、并喊嚷煽动驾驶人不要配合民警进行酒精检测。

后在民警警告下,驾驶人胡某冬最终同意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mg/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照程序,在医院对驾驶人胡某冬进行了血样采集备检。

5月6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驾驶人胡某冬的血样进行检测,结果为:.49mg/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故城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对胡某冬做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5月8日,故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胡某冬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经郑口镇派出所调查取证,5月5日,故城县公安局对车主侯某东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于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后经进一步调查证实:5月4日上午,侯某东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便让胡某冬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陪同自己去县城办事,中午侯某东在饭店附近超市购买酒后组织驾驶人胡某冬等人一起在饭店聚餐并大量饮酒,明知胡某冬是司机,仍让其饮酒,并未劝阻。14时许,侯某东结账聚餐结束,饮酒后的胡某冬继续驾驶该车辆,车主侯某东坐在副驾驶,二人从饭店出发准备回家,行至红旗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在明知驾驶人胡某冬需要开车的情况下仍让其饮酒,而且饮酒后也并没有给胡某冬找代驾,仍把自己的车交给饮酒后的胡某冬驾驶。

因已查明驾驶人胡某冬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属于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侯某东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5月15日侯某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成为故城辖区首位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交警提示:以下这3种情况,会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聚会喝酒在所难免,在此编妹也要提醒各位切勿对饭后要开车的人劝酒,也不要教唆他人酒后开车,更不要借用车辆给饮酒之人,否则就有可能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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