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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办指南
一、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单位或个人申请,在授权范围内为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的行政服务事项。
二、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申报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患职业病)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门诊)病志材料(医院公章);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4、劳动合同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申请;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按事故类别应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一)工伤认定申报。单位、个人、工会组织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核。行政部门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调查核实。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工伤认定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包括:
1、现场勘验: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2、调查笔录: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受伤职工、证明人、用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形成《调查笔录》;
3、阅卷记录:需要查阅其他部门材料的,到相关部门查阅材料,并形成《阅卷记录》。
(四)作出结论。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
(五)文书送达。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非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六、工伤认定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失业保险科
盘锦市人社局联系
兴隆台区人社局联系
双台子区人社局联系
大洼区人社局联系
盘山县人社局联系
劳动能力鉴定申办指南
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盘锦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贴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此表应用黑笔填,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所有的住院病志或门诊病志、诊断书复印件一份(加盖病案室红章);
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X片(CT)诊断影像报告(片子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X片报告单为初次和近期复查的)。
三、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需提供的材料
材料1—5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相同。
四、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凡因工伤残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审查材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人的病历是否真实。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②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③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④对提供的医学病历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并取消申请人鉴定资格。
3、体检鉴定。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情况,将进行以下程序:
①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②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被通知两次未参加鉴定者,自动取消鉴定资格;
③医院、聘用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④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4、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专家鉴定意见经初审、再审、专家组评审、复核、集体商议等作出鉴定结论。
5、结论送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盘锦市人社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服务科
办公
来源:盘锦人社
编辑:福尚兴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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