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1地入选国家级名单支持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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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发布公告

将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

等个镇(乡)列入

年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名单

康县长坝镇名列其中

是陇南唯一入选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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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产业强镇公示名单(甘肃)

酒泉市玉门市清泉乡高台县南华镇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永登县苦水镇镇原县屯字镇康县长坝镇临潭县卓洛乡

康县长坝镇

近年来,康县长坝镇依托各村自身产业优势成立农业产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加入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探索出支部带合作社、合作社带产业、产业带动脱贫的“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的基层脱贫攻坚富民新模式,打出了“党建+产业发展”“党建+精准脱贫”的“组合拳”,不断提高贫困村发展的自身“造血”功能,促进脱贫攻坚和农村党建工作的良性互动。

发展猕猴桃种植多亩,申报注册康县猕猴桃产业技术协会,实行“集体控股,村民参股,合作经营,按股分红”的经营模式,投资达万元,建成占地余亩猕猴桃种植基地,后期预计年收入达万元。

先后新建村级集体经济示范点农家客栈一处,建成70亩晚熟蜜桃及亩晚熟樱桃基地。通过“政府+合作社+农户”的特色产业带动模式,发展规模化特色种植项目,以产业发展实现扶贫助贫,全村受益贫困户达到户。通过经济林管护、科技特派员下乡、农业技术培训等多种手段,不断巩固提升核桃、板栗、花椒、中药材等传统种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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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农业产业强镇公示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

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津南区小站镇

河北省:任县西固城乡、巨鹿县堤村乡、曲周县第四疃镇、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平山县苏家庄镇、衡水市深州市穆村乡、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沙沟镇、景县连镇乡、沧州市泊头市王武镇、隆化县七家镇、张家口市万全区北沙城乡

山西省:阳曲县东黄水镇、大同市新荣区破鲁堡乡、神池县东湖乡、浮山县张庄乡、高平市原村乡、应县南河种镇、临猗县耽子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科尔沁右翼前旗察尔森镇、察哈尔右翼中旗乌素图镇、正蓝旗桑根达来镇、宁城县一肯中乡、开鲁县建华镇、清水河县五良太乡、敖汉旗萨力巴乡、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葫芦岛市兴城市曹庄镇、盘锦市大洼区平安镇、营口市盖州市杨运镇、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沈阳市新民市大民屯镇、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岔路口镇、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吉林市蛟河市白石山镇、靖宇县三道湖镇、通化县西江镇、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

黑龙江省:肇州县兴城镇、绥化市安达市太平庄镇、伊春市铁力市双丰镇、桦南县柳毛河镇、延寿县加信镇、黑河市北安市赵光镇、林口县古城镇、集贤县升昌镇、克山县北联镇、鸡西市密山市兴凯镇、绥滨县忠仁镇、明水县双兴镇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无锡市宜兴市万石镇、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苏州市常熟市海虞镇、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射阳县洋马镇、扬州市仪征市马集镇、泰州市泰兴市姚王镇、泗洪县龙集镇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平阳县南麂镇、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衢州市江山市大桥镇、金华市兰溪市马涧镇、嘉兴市海宁市周王庙镇

安徽省:望江县高士镇、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芜湖市无为市泉塘镇、宿松县陈汉乡、东至县洋湖镇、当涂县黄池镇、利辛县城北镇、萧县圣泉镇、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舒城县晓天镇、庐江县白湖镇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宁化县城郊镇、永泰县嵩口镇、宁德市福安市穆云畲族乡、漳州市龙海市东园镇、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连城县北团镇、德化县上涌镇、南平市建阳区回龙乡、长汀县河田镇

江西省:南昌县冈上镇、于都县梓山镇、广昌县甘竹镇、安福县横龙镇、余干县三塘乡、湖口县武山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德州市陵城区糜镇、莒县小店镇、潍坊市安丘市官庄镇、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平邑县地方镇、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金乡县马庙镇、泰安市肥城市边院镇、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郓城县侯咽集镇、商河县白桥镇、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阳谷县安乐镇

河南省:息县项店镇、夏邑县郭店镇、平顶山市汝州市焦村镇、博爱县孝敬镇、济源市梨林镇、新蔡县砖店镇、辉县市孟庄镇、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内黄县二安镇、濮阳县庆祖镇、兰考县葡萄架乡、中牟县官渡镇、洛宁县河底镇、鲁山县马楼乡、鄢陵县望田镇、滑县老店镇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雁门口镇、鹤峰县燕子镇、宜昌市枝江市仙女镇、红安县二程镇、谷城县五山镇、黄石市大冶市大箕铺镇、黄梅县小池镇、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云梦县道桥镇、仙桃市彭场镇、房县军店镇、咸丰县清坪镇、秭归县郭家坝镇、咸宁市赤壁市柳山湖镇

湖南省:安仁县灵官镇、新宁县黄龙镇、衡阳市常宁市西岭镇、南县三仙湖镇、湘潭县花石镇、安乡县黄山头镇、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攸县皇图岭镇、慈利县零溪镇、桃江县大栗港镇、双牌县茶林镇、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龙山县里耶镇

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海丰县可塘镇、阳西县程村镇、平远县石正镇、怀集县诗洞镇、饶平县汫洲镇、五华县河东镇、韶关市乐昌市九峰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石龙镇、玉林市北流市民乐镇、大化瑶族自治县北景镇、蒙山县文圩镇、百色市靖西市禄峒镇、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

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梁平区合兴镇、武隆区平桥镇、长寿区云台镇、潼南区龙形镇、丰都县三元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

四川省:丹棱县杨场镇、大竹县月华镇、新津县宝墩镇、江安县四面山镇、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石棉县美罗镇、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泸县方洞镇、盐源县下海乡、蓬溪县常乐镇、广元市利州区白朝乡、南充市高坪区走马镇、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马尔康市松岗镇、邻水县柑子镇、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彝族乡、色达县泥朵镇

贵州省:关岭县新铺镇、威宁县双龙镇、印江县木黄镇、从江县贯洞镇、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白石岩乡、惠水县好花红镇、施秉县甘溪乡、册亨县岩架镇、纳雍县寨乐乡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通甸镇、石屏县坝心镇、富源县墨红镇、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鲁甸乡、镇雄县杉树乡、富宁县归朝镇、保山市隆阳区县板桥镇、弥渡县新街镇、大姚县龙街镇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龙仁乡、江孜县重孜乡

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西镇、旬邑县清塬镇、礼泉县昭陵镇、商南县富水镇、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子洲县老君殿镇、延长县交口镇、洛南县永丰镇

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清泉乡、高台县南华镇、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永登县苦水镇、镇原县屯字镇、康县长坝镇、临潭县卓洛乡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镇、都兰县香日德镇、贵南县塔秀乡、兴海县河卡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梧桐树乡、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平罗县红崖子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萨依巴格乡、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镇、莎车县阿热勒乡、叶城县依提木孔乡、霍城县三道河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68团广东省农垦总局:平岗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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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强镇如何建设?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设内容包括:

一是壮大农业主导产业。依托镇域1—2个农业主导产业,加快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建设。着力支持提升原料基地、仓储保鲜、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构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创业活跃的乡村产业体系,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创响“乡字号”“土字号”品牌,示范引领城乡融合发展。

二是培育产业融合主体。创新产业组织方式,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户联合建设原料基地、贮藏和加工车间等。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乡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三是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推动龙头企业以乡镇为基地建设加工物流等中心,就近就地吸引农民就业、创业。引导农业企业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把利益分配重点向产业链上游倾斜,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让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红利。

四是持续助力脱贫攻坚。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探索适宜贫困地区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探索让贫困户尤其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稳定分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的建设模式,助力脱贫攻坚。

有哪些支持政策?

对年新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适当支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建设内容,用于镇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逐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统筹整合其他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资,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共同发展镇域经济。

另外,甘肃农业信息网近日发布了

有关支持农业企业发展

政策摘编的通知

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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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的

通知

甘农产发〔〕4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关于“加强政策落实,主动服务中小微企业、主动对接、主动推送,让好政策真正落地,让企业‘不来即享’”的指示精神,我厅对省委省政府近年出台的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政策服务,主动送政策上门,把政策宣传到每一家企业,指导农业企业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同时,严格落实驻企联络员制度,对属地农业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帮助企业解决好用工用料、人员到位率提升、防疫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努力化解疫情产生的冲击,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年3月26日《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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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11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加强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甘脱贫领发()6号)等精神,现将在财政、金融、税收、用工、用地、用电等方面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万元。(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2.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万元—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0万元以上的奖补万元。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3.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4.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甘办〔〕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工信、财政部门

5.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相关部门统筹现有各类涉企涉农专项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科技、工信、人社、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6.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现有专项经费,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科技、财政、卫生健康部门7.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中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优先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不得拖欠。(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工信、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8.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和扶贫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农业农村、财政、发改、扶贫部门??9.建立鲜活农产品季节性收储机制。在疫情期间,设立省市县专项收储加工资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做好肉、蛋、奶和粮食等农产品收储加工,给予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及利息补贴、增信担保,确保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平衡。(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农业农村、商务、扶贫部门??10.鼓励发展冷链物流。以我省草食畜、优质林果、高原夏菜、马铃薯、中药材、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为支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对库容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补助标准从万元提高到万元。针对农村水果、蔬菜卖难问题,支持乡村库容-吨中小型保鲜库建设,库容吨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万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冷藏车给予一定补贴。(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11.给予省外转移企业运费补贴。对新引进大量吸纳就业的各类企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商务、人社、财政部门?12.加大省外转移企业税收奖励。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凡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商务、人社、财政、扶贫部门??13.加大突出贡献者奖励。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高质量奖励资金和1万亩土地指标,对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企业、项目给予奖补和贴息支持。(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14.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创业园、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孵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国有资产、财政、人社、科技、工信、机关事务部门

15.积极吸引和鼓励支持东西协作及外省区在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车间,扩大生产规模,对经过认定的各类扶贫车间跨省区运输原料和产品产生的费用按50%给予奖补;凡来我省投资兴建扶贫车间、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甘脱贫领发()6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财政部门

16.培训经费使用与实现就业挂钩,支持企业、扶贫车间开展在岗培训,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线上培训,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甘脱贫领发()6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财政部门

二、金融信贷政策

17.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优先为票面金额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甘办〔〕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局

18.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因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甘办〔〕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市场监管、财政部门

19.扩大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发挥专业和产品优势,积极推动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工程,在已出台优惠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做到充分授信。根据实际和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特色产业发展贷款操作办法,制定相应的标准化程序,简化流程,对特色产业贷款优先给予调查、审批,提高贷款投放效率。(甘政办发〔〕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0.坚持分类施策。鼓励各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资产和经营等状况,采取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方式发放。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的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甘政办发〔〕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1.创新金融产品。根据各地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模式,扩大政策和产品宣传,促进银企对接。积极探索将大型农机具、机器设备、存货、保单、仓单、应收账款、动产、保险保单、订单、股权、日光温棚、圈舍、牛羊活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和林权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提高企业贷款的可获得率。(甘政办发〔〕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2.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工程按照“新老划断、隔离债务、风险可控、大胆放款、支付监管、封闭运行”的原则,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原有贷款出现短期违约,但仍有市场前景的龙头企业,在保留原有债务关系、隔离原有债务的前提下,银行和政府性担保机构可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甘政办发〔〕47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局、人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

23.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年担保额不得低于年同期担保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予以支持。(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控、银保监、金融监管、财政部门

24.给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续贷支持。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疫情发生6个月内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省金控集团

25.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金融监管、银保监、证监部门

26.用好央行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卫生防疫、医药生产、医疗器材、医用基础设施、重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足额信贷支持。对列入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利率不超过3.15%的优惠贷款支持,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进行贴息。(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保监、发改部门

27.设立省级专项贷款。对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贷款,提供利率不超过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优惠贷款支持,省财政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亿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贴息设立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运行。(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保监部门

28.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不得违规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减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受疫情影响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银行要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提前做好展期或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29.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对有发展前景、积极组织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息费减免办法。鼓励对上述中小微企业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息,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部门

30.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供应链融资产品创新,推进订单融资、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其他动产融资服务。通过供应链核心企业货物或债券质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融资贷款,降低供应链条的融资成本。在疫情防控期间,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银保监部门

31.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由各级政府和银行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款报账、封闭性运行制度,确保3年内贷款规模达亿元。(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省财政、人行、银保监、省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2.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对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需求,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下浮20%。根据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扩大应急周转基金规模。(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金控集团

33.发挥十大生态产业基金作用。优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企业投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投资,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基金在疫情保障防控中的作用。(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4.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减员不超过10%的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财政部门

三、税费优惠政策

35.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6.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甘办〔〕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7.对58个片区县和17个插花县范围内的企业,重点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区域内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甘税发〔〕69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8.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9.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适当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国有资产、财政部门

40.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我省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住建、医保管理部门

41.允许新购设备成本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42.减免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纳税。自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境内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3.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4..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息贷款的业务,税务部门给予免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5.落实税务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四、用工政策

4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截至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甘发〔〕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农业农村、发改、扶贫部门

47.就业奖补。1.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部门

48.创业补助。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49.社保补贴。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部门

50.培训补助。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部门

五、用地优惠政策

51.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省里每年为每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亩的指标优先保障农业企业用地。(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2.对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3.对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属于永久性农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4.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甘办〔〕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55.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甘办〔〕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六、用电优惠政策

56.加大用电支持。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加强增产扩能用电支持,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甘发〔〕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57.对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以其年实际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其新增生产用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58.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59.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全省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0.元/千瓦时。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甘办〔〕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部门

60.落实国家有关疫情期间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甘政办发〔〕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电力、住建、市场监管、工信部门

七、其他优惠政策

61.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凡在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甘政办发〔〕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新闻+++

4月20日

《中国农业展望报告(—)》

在京发布

报告认为

今年我国多数农产品产量将保持稳定增长

未来十年农业大“势”又如何?

戳图带你了解↓

(来源:新华视点、甘肃农业信息网)

监制:竹翠责编:马智泉

编辑:姚琴校审:郭美乐桂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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