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盘锦市上半年第二批教师资格认定

盘锦市年上半年第二批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文章来源:盘锦市教育局时间:-06-

根据辽宁教育学院《关于辽宁省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院发〔〕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将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现将年上半年第二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在盘锦市,或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为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可在盘锦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二、认定范围和权限

(一)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区或居住证所在县区的县(区)教育局认定。

(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盘锦市教育局认定。

三、申请认定人员类别划分

为方便申请人参加资格认定,将申请人员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的人员。

二类人员: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年月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毕业生,未曾取得过教师资格的人员(简称“往届师范生”)。

三类人员: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取得《师范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认定条件

、政治思想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3、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4、普通话水平: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语文学科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年6月5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关于普通话测试的-(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5、身体条件: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认定工作具体安排

(一)网报时间

年6月5日8:00—6月25日7:00

(二)报名方式

、网上申报: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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