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印发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盘政发〔〕9号),要求从年起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现将主要内容通告如下:
一、覆盖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未就业居民,包括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未就业民居民,即覆盖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处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筹资标准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每人元/年;成年居民每人元/年。城乡低保等医疗救助对象缴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预缴费制度,年11月1日至年12月15日办理年的缴费业务。原新农合居民到所在村委会缴费,各乡镇负责将保费汇交至受委托银行专户,由税务部门进行缴库;原城镇居民中在校学生仍由学校办理参加缴费,各学校负责向所属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非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仍向社会保障卡开户银行缴费。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上述缴费渠道缴费。
四、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待遇保障期内享受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住院,生育医疗以及大病保险待遇。
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6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1.3万元,超过起付线后进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不设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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