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8日,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得到了大洼区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处理好该案既是对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因此,大洼区法院果断运用立、审、执一体化模式,以院长为总调度,抽调人手审理案件,快立快审快执,11月15日,仅1个星期时间,双方当事人即在大洼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被告大连某重工有限公司的三台设备被大洼区法院成功保全(总价值八百余万元),有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诉讼权益。
11月8日,原告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大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付其购买的三台设备(低压废热锅炉E-、低低压废热锅炉E-、低温蒸汽发生器E-),同时适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方式向大洼区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法院查封此三台设备。大洼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9月18日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已经付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因设备不交付影响到企业生产且原告怕被告无履行能力而诉至法院。11月9日,大洼区法院法官赶赴大连,及时、快速出击,对三台设备顺利查封保全,避免资产转移。11月15日,法官再次奔赴大连,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交付其购买的三台设备(低压废热锅炉E-、低低压废热锅炉E-、低温蒸汽发生器E-),设备交付后,被告会依据原合同约定,完成对设备的后续收尾工作,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至此,一件标的额较大、标的物在异市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真正案结事了。
大洼区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及省法院部署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全面推进,优化窗口服务,简化审判程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温馨包容的社会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彦伟新力核稿:春慧预览时标签不可点